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自2017年11月1日起提供線上核(補)發電子稅務文件服務,目前開放民眾申辦項目有補發近5年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及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贈與稅開放補發免稅證明書等便民服務措施上線,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本項服務係提供民眾至有關機關辦理所需服務時,若須提示稽徵機關核發上揭稅務文件,可先至上揭入口網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密碼」線上申辦,取得可驗證之電子稅務文件,免至稽徵機關臨櫃申辦。對於申辦事項若有操作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近來曾查獲納稅義務人將資金存入子女金融機構帳戶,經依調查取得相當事證,客觀上足能證明當事人有移轉財產的行為,縱使被查獲時,當事人主張係借用子女帳戶使用,子女並無支配、處分之權,資金仍為自己所有,本身無贈與之意思,國稅局仍可能會核課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請注意 個人將資金存入子女帳戶,恐涉及贈與情事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改制前行政法院1973年判字第127號判例指出動產所有權之歸屬,原以占有為要件,其物權為存款人所有,在未提領以前,不能指為他人所有,否則權利義務之主體無從確定,物權陷於紊亂。前例納稅義務人將資金存入子女帳戶,雖主張子女無支配、處分之權,然因國稅局並未直接參與私人間的私經濟活動,掌握之資料不若當事人,因此當事人如不能提出相當證據證明非屬無償贈與行為,國稅局仍會以贈與課稅並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存款物權為存款人所有,納稅義務人有無償移轉財產的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目前為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民眾如有上述之贈與行為而未申報贈與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以免受罰。【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近日國稅局配合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辦理2017年度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列管土地案件抽查業務,查得高雄市多筆土地於農地列管期間有不符合農業使用之情事,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農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追繳遺產稅。
▲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是有條件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規定,農業用地申請免徵遺產稅者,應檢具農政主管機關開立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免納遺產稅。
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繼承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遺產稅,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之農業用地,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筆記起來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農業用地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既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之規定,該贈與行為應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桃園市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經營民宿,其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且客房數及總面積限制亦符合該辦法規定者,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住宿使用面積可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
▲桃園市府:合法經營之民宿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未合法登記之民宿,屬於違規經營行為,或兼營餐飲及其他收費營利項目之場所部分,屬於營業行為部分,則按較高之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嗣後銷售,因屬權利交易性質,所產生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後銷售,買賣標的為土地容積權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某建設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不動產投資、開發、興建及租售,於2013年間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土地權益範圍為土地所有權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相關權益(下稱土地容積權益),土地所有權人依該建設公司指定時間及規劃方式,將土地捐贈與地方政府並將土地容積權益信託登記移轉予買方或買方指定之人,嗣後,該建設公司於2014及2015年間銷售是項權益,於辦理2014及20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取自買方之對價,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列報為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嗣經查得該建設公司購入土地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其買賣標的為土地容積權益,此權益移轉應視同權利之移轉,為權利交易性質,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致遭調整補稅。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取得土地容積權益後,嗣後銷售權益所取得之對價,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為應稅收入。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宜蘭農舍政策影響交易。房仲統計近兩年宜蘭各型物件交易量變化,除了大樓華廈交易量年成長2成,其他類型物件均減少,農舍量縮33%,其次是套房的3成,今年全縣交易量年減7.8%。
台慶不動產根據實價登錄資料,觀察宜蘭縣近2年各類建物型態的交易量變化,包含透天厝、大樓華廈、套房、公寓、農舍。數據顯示,今年除了大樓華廈的交易量年成長約2成外,其他類型的建物均減少。
台慶不動產執行副總經理莊志成分析,其實政府政策已影響農舍交易約2到3年,且近期新聞持續延燒,導致買方一來擔心買到違規農舍,二來擔憂受日後法規變更影響,合法農舍變違規建物,再加上購入農舍後無法再增建、擴建,導致買方進場意願低,採觀望態度或轉往其他標的,使宜蘭農舍交易量減少。
至於套房交易量縮,莊志成說,今年買方過度期待出現區域破盤價,出價過低,導致買賣雙方無法成交。以縣內套房交易量最多的礁溪為例,今年陸續有套房格局的新建案釋出,吸引許多投資型屋主想換新屋繼續收租,願意降價出售手中的中古套房。
但因為買方出價過低,甚至低於實價登錄2成,加上屋主多為退休族群,較無經濟負擔,也無急售壓力,因此延長談判時間,也易降低成交機會。
宜蘭縣大樓華廈今年交易量成長超過2成,是宜蘭縣主要成長的建物型態。有巢氏房屋宜蘭東港加盟店店東陳怡廷認為,相較於宜蘭透天厝至少千萬元起跳,大樓華廈總價相對親民,以縣內大樓華廈交易量最多的宜蘭市而言,多為屋齡約15到25年、坪數約25到35坪的產品,總價約500萬元到700萬元,適合自住或想減輕房貸壓力的民眾進場。【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